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更优惠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享受新政这些一定要注意!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快要来了
科技型中小企业请注意啦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兑现了
享受“更优惠”的政策
您,准备好了吗?
第一次办理需要做什么功课呢?
“更优惠”
力度有多大?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某科技型中小企业2017年税前利润总额200万,用于研发费用是100万,那么该企业在享受“更优惠”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前后有何变化?(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也不享受其他税收优惠)
1.未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那么只能享受普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200-100×50%)×25%=37.5(万元)
2.完成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则可享受“更优惠”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200-100×75%)×25%=31.25(万元)
企业可以少缴税=
37.5-31.25=6.25(万元)
举个栗子
优惠力度如此之大
谁能享受优惠呢?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
同时满足五个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综合得分??
科技人员指标得分??
这些怎么算啊?
对照下面这张表
自己一算就明白啦!
告诉你个秘密
在通往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路上
还有“直通卡”哦
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满足的五大条件中的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优惠何时享?
科技型中小企业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包括在2017年以前年度及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均可以适用财税〔2017〕34号规定的提高加计扣除比例的优惠政策。
例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6年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00万元,摊销年限为10年。假设其计税基础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均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则其在2016年度按照现行规定可税前摊销15(10×150%)万元,2017、2018、2019年度每年可税前摊销17.5(10×175%)万元。
例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年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00万元,摊销年限为10年。假设其计税基础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均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 则其在2018、2019年度每年均可税前摊销17.5(10×175%)万元。
举个栗子
优惠如何享?
第一步
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按照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规定自行填报并办理登记入库,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例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年5月取得入库登记编号,2018年5月正值2017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因此,该企业可以在2017年度享受财税〔2017〕3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如该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条件,可以在2018年度享受财税〔2017〕3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如该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不符合条件,则该企业在2018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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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
留存资料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已取得的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8.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的入库登记编号证明资料。
最新消息
2018年已经发布了
三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名单
赶快点击阅读原文查询确认
您是否“入库”
文件依据:
1.财税〔2017〕3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
3.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
来源:广州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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